39万余元货款要不回?法院帮你“曲线”追债
2022-12-06 10:21:55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伏志勇 | 作者:伍小强 陈思 | 点击量:6645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伍小强 陈思)近日,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“曲线”追债,强制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,顺利执结完毕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。

乙公司无故停止向甲公司结算货款,甲公司多次催款无果遂诉至法院。经法院调解,双方达成共识,约定乙公司限期给付货款、滞纳金及利息共计39万余元。后因乙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调解书义务,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进入执行程序后,经查乙公司无可供执行资金,但对第三人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,并请求法院执行第三人丙公司到期债权以偿还债务。

经审查,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法院向丙公司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,责令其在15日内直接向甲公司履行到期债务。丙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偿义务,亦未提出异议,法院依法冻结了丙公司银行账户。

丙公司这才意识到了此举对于企业经营带来消极影响。慑于法律的威严,丙公司主动联系了甲公司,并偿还了其对乙公司的到期债务,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。

 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之规定,被执行人本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时,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,对该第三人到期债权申请强制执行。雨湖区法院依法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,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践行司法为民。

一审:李林俊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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